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日春即愛嘉企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所載愛嘉企業商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聲請狀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黃日春即愛嘉企業商行」或「許火淞即愛嘉企業商行」?)。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商行大小章正本。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