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桻股份有限公司、許經綸、曾桂香、許雅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嘉勳」或「林嘉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