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聲 請 人 黃永斌(即黃永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10102-7 │1 │117 │ ├──┼───────────────┼────────┼──┼──┤ │000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11300-0 │1 │120 │ ├──┼───────────────┼────────┼──┼──┤ │000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12354-0 │1 │123 │ ├──┼───────────────┼────────┼──┼──┤ │000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13447-6│1 │252 │ ├──┼───────────────┼────────┼──┼──┤ │000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14702-8│1 │132 │ ├──┼───────────────┼────────┼──┼──┤ │000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406-8 │1 │1000│ ├──┼───────────────┼────────┼──┼──┤ │0007│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149-9 │1 │850 │ ├──┼───────────────┼────────┼──┼──┤ │0008│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724-7 │1 │486 │ ├──┼───────────────┼────────┼──┼──┤ │0009│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2977-3 │1 │642 │ ├──┼───────────────┼────────┼──┼──┤ │0010│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3865-0 │1 │667 │ ├──┼───────────────┼────────┼──┼──┤ │001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4790-3 │1 │455 │ ├──┼───────────────┼────────┼──┼──┤ │001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5759-1 │1 │307 │ ├──┼───────────────┼────────┼──┼──┤ │001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6748-5 │1 │171 │ ├──┼───────────────┼────────┼──┼──┤ │001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7731-1 │1 │114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