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聲 請 人 黃良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與股票掛失函不符,請陳明正確之發行公司名稱(「凱基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第3筆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之第3筆股票號碼不符,請陳明正確之股票號碼(「086-NX-0040047-1」或「086-NX-0040047-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