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37號聲 請 人 貴賓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