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43號聲 請 人 謝創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4 年度司催字第64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132851-9│1 │1000│ ├──┼──────────┼───────┼──┼──┤ │0002│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132852-0│1 │1000│ ├──┼──────────┼───────┼──┼──┤ │0003│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D-176011-8│1 │1000│ ├──┼──────────┼───────┼──┼──┤ │0004│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D-176012-0│1 │1000│ ├──┼──────────┼───────┼──┼──┤ │0005│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D-176013-1│1 │1000│ ├──┼──────────┼───────┼──┼──┤ │0006│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73-9│1 │1000│ ├──┼──────────┼───────┼──┼──┤ │0007│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74-0│1 │1000│ ├──┼──────────┼───────┼──┼──┤ │0008│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75-2│1 │1000│ ├──┼──────────┼───────┼──┼──┤ │0009│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76-4│1 │1000│ ├──┼──────────┼───────┼──┼──┤ │0010│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77-6│1 │1000│ ├──┼──────────┼───────┼──┼──┤ │0011│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78-8│1 │1000│ ├──┼──────────┼───────┼──┼──┤ │0012│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79-0│1 │1000│ ├──┼──────────┼───────┼──┼──┤ │0013│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80-6│1 │1000│ ├──┼──────────┼───────┼──┼──┤ │0014│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81-8│1 │1000│ ├──┼──────────┼───────┼──┼──┤ │0015│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205382-0│1 │1000│ ├──┼──────────┼───────┼──┼──┤ │0016│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X-4517-6 │1 │ 100│ ├──┼──────────┼───────┼──┼──┤ │0017│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X-5611-8 │1 │ 295│ ├──┼──────────┼───────┼──┼──┤ │0018│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X-6793-6 │1 │ 348│ ├──┼──────────┼───────┼──┼──┤ │0019│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X-9371-0 │1 │ 74│ ├──┼──────────┼───────┼──┼──┤ │0020│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8-NX-10460-6 │1 │ 581│ ├──┼──────────┼───────┼──┼──┤ │0021│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X-11957-7 │1 │ 639│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