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231號聲 請 人 沈銘澤即巧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沈銘澤向本院聲報為巧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