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1號聲 請 人 璟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固列相對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矽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瑋仁,惟台灣矽能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 104年10月29日,將代表公司負責人登記為缺額,此經職權調閱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列台灣矽能公司即未列明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04年11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到院,聲請人於104 年11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回證在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