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聲 請 人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廷 非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相 對 人 林勝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4 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001 │100年10月12日 │1,000,000元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2月1日│CH0000000 │ ├──┼───────┼─────────┼───────┼──────┼─────┤ │002 │100年10月12日 │2,000,000元 │100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CH0000000 │ ├──┼───────┼─────────┼───────┼──────┼─────┤ │003 │100年10月12日 │1,000,000元 │101年12月31日 │102年1月1日 │CH0000000 │ ├──┼───────┼─────────┼───────┼──────┼─────┤ │004 │100年10月12日 │1,500,000元 │102年12月31日 │103年1月1日 │CH0000000 │ ├──┼───────┼─────────┼───────┼──────┼─────┤ │005 │100年10月12日 │2,290,484元 │103年12月31日 │104年1月1日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