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3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3850號聲 請 人 大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昆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sprer Persian Francisc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發票日、到期日與聲請狀記載不符,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