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864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衍清、江支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