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950號聲 請 人 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業展白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吳佩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為吳佩「勳」或吳佩「勲」?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