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069號抗 告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章 非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6069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