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069號抗 告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章 非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 年2 月1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