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631號聲 請 人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士賢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飛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是高秀玲,與聲請狀記載不符,請陳明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