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813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程育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毓輝、曾群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