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聲 請 人 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