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30號抗 告 人 姜惠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9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