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72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堡川工程有限公司、邱振峰、堡山有限公司、邱黃寶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聲請狀聲請事項欄之記載與票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