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83號聲 請 人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美嫻(原名張書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實繳1,000 元,請補繳1,000 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並釋明經背書轉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