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83號抗 告 人 張美嫻(原名張書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54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