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59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 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谷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谷八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台灣谷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谷八國際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