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71號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昌、陳冠宏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