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1號聲 請 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桻股份有限公司、許經綸、曾桂香、許雅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嘉勳」抑或「林嘉勲」與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記載不符,請陳明正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