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22號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博通軟體科技有限公司)、陳冠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