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542號聲 請 人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 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