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374號聲 請 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相 對 人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文舜 相 對 人 鄭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錦榮 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至1 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錦榮 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1 二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