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141號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天威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簽發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4,004元,付款地在臺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民國104 年1 月26日,詎於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55,503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票載金額及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天威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慶菊股份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 紙,均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