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給付工程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2號上 訴 人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代位給付工程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92萬6818元及利息),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