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4號上 訴 人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新翰即寰新企業社因104年度建字第19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零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