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宏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堅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16,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