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變更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照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給付契約變更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13,7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013,7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013,7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