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3號上 訴 人 廣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建字第303 號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