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 第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