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24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陳裕禎、李國光、張仲謙、涂��洲、 陳映璇、史孟涵、薛晴籃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其105年1月11日具狀 之內容,應有不服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