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濟倫 代 理 人 趙懷琪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17 日、同年月18日具狀補正,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於金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職之每月平均收入為11,364元(計算式:年收入136,373元÷12個月=11,36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任職於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為47,621元(計算式:103年3至6月薪資190,485元÷4個月=47,6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長鋒公司每月給 付日文翻譯費用5,000元,合計聲請人於103年每月平均收入應為63,985元(計算式:11,364元+47,621元+5,000元= 63,985元),惟聲請人卻陳報103年之每月平均收入為31,000元,聲請人應就金額差異提出說明並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陳報積欠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為手機欠款,債務金額分別為6,999 元、10,053元,聲請人應提出欠款單據、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報之水費、電費單據,其收費地址為桃園市中壢區,非聲請人現行住所之單據,聲請人應提出說明負擔何處所之水費、電費?現行住所之水電費用由何人負擔?並提出證明。 四、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瓦斯費用,惟未提出瓦斯費單據,應提出瓦斯費單據。 五、聲請人陳報名下車牌XM-6782之汽車業已報廢,惟未提出證 明,應提出汽車報廢證明文件。 六、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