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簡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簡上字第3號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兼訴訟代理 人 陳碧菊 蔡鴻謀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4年度消簡字第8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附帶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各給付附帶上訴人陳碧菊、蔡鴻謀新臺幣(下同)21,144元及遲延利息,是應各徵附帶上訴人陳碧菊、蔡鴻謀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陳碧菊、蔡鴻謀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陳碧菊、蔡鴻謀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