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林耕弘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理人 許雅茹 陳昱伶律師 被上訴人 大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