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43號聲 請 人 王世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惟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雖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103年度竹北簡字 第7號返還報酬事件,現已另行具狀上訴,聲請人雖多次於 答辯狀中表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均漏未處理,聲請人已向該院提出聲請補充判決,嗣聲請人亦與相對人協議於民國104年6月8日在新竹地院簽立和解書,爰聲請裁定 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23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然查,聲請人對上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或提起上訴,均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其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