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版授權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朱瑩臻 訴訟代理人 朱呈原 被 告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行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版授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