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 告 劉家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立法院、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10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對該裁定關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 字第83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復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3號裁定駁回異議,已告確定等情,有上開 案卷存卷可佐。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