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卓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重凱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