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46號原 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被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召開之104年 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因召集權人即被告公司董事會選出其組成員董事之被告公司102年1月4日股東會決議( 下稱系爭102年1月4日決議)為不成立或無效,故系爭股東 會為未經合法董事會決議召集,係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且原告將最大股東即第三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之股東權數違法列入出席權數及表決權數,據此所為之決議依法自屬不成立或無效,又系爭股東會亦有召集程序與決議方法違背法令及章程之情事,足致各該決議應予撤銷,而依公司法第191條及第189條之規定,先位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之全部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則先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次請求撤銷系爭決議(見本院卷一第4 頁),而系爭股東會是否為有召集權人所召集,亦即系爭102年1月4日決議是否有效存在,攸關原告本件請求是否成立 ,被告對此業已對包括本件原告在內之4人提起確認股東會 議有效等事件之民事訴訟,並聲明請求確認102年1月4日決 議所為全面改選董監事選舉案為有效,經本院於105年9月2 日以102年度訴字第743號事件判決終結,惟原告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且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復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綜上,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