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4號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被 告 劉興宸即群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劉興宸即群通工程行」下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張世炎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