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滙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蕭良 被 告 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惇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自明。 二、經查,原告依雙方簽訂之「倉儲配送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物流服務費用新臺幣85萬8,177元,而系爭契約第13條第2項既明定「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008號卷第3頁),顯見雙方已對契約涉訟 乙節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