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52號原 告 黃銓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祥剛、長智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4 日寄存送達原告之戶籍地金門縣金城鎮○○里○○○00號,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