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21號原 告 張榮恭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張斯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原告所訴侵權行為地在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攝影棚內(本院卷第28頁),依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該攝影棚,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本院卷第32頁),不論係被告戶籍所設之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均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本院並無管轄權。雖原告起訴狀狀載之被告住所為臺北市○○○路○段00號13樓,依網路查詢資料所示,或為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會址,或為其他民間公司之公司地址(本院卷第33頁),除顯然無法成為自然人之住居所外,亦與被告戶籍地址不同,自難僅以原告片面所載而率為認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首開法條,本院即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