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58號原 告 賴金山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訴訟代理人 王俐婷 廖政雄 潘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2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