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顯 被 告 馬英九 郝龍斌 監察院 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 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62年台上字第845 號判例可資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臺北市政府與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美河市開發案,破壞民主國體,而美河市開發案被告臺北市政府擁有土地99.36%,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土地0.64%,所以美河市開發案依憲法第1條,應由被告臺北市政府主導開發,惟竟由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導開發,是美河市開發案為確定無法律效力契約,爰提起本件訴訟。 查原告上開主張,經核非屬民事私權之爭執,與民事訴訟解決私權糾紛之目的亦有未合,且非本院所得審理之範疇,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