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灣陶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祝齡 被 上訴人 杜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萬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萬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鍾雯芳